广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对全市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调整和统一?
答:对接国家政策调整变化、适应全省一体化医保信息系统平台上线的需要。
二、我市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答:1.具有我市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经相关部门认定为特殊困难对象的人员。具体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我市医疗救助包含哪些方面?
答:资助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
四、哪些医疗费用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答: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个参保年度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可享受医疗救助。
五、我市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 救助比例 年度救助限额 特困人员 100% 600元 低保人员 70% 500元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65% 500元 其他救助对象 50% 500元
2.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 救助比例 年度限额 特困人员 100% 不封顶 低保人员 70% 10000元(含门诊救助500元)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65% 其他救助对象 50%
救助对象具有多重医疗救助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享受原则实施救助,不得重复享受。
六、门诊医疗救助的病种范围有哪些?
答:重症精神症M02100、高血压并发症M03904、糖尿病伴有并发症M01603,恶性肿瘤M00500、白血病(含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M00800、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M07805、再生障碍性贫血M0110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M08300、系统性红斑狼疮M07101、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M01101、白塞氏病M07107、肝豆状核变性M01904、普拉德-威利综合征M08202、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M01902。
七、动态调整的救助对象救助时限有何规定?
答:动态调整后的救助对象,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之日次月起按规定享受或退出享受医疗救助。
八、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如何办理医疗救助?
答: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在可以联网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直接联网结算;
2.在不能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治疗的,由救助对象先行垫付,于次年3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出院证明、医保结算单、费用票据等有效材料,到参保地医保部门指定的经办窗口申请办理。
九、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从公布之日,即2021年11月10日起执行。
*注:本问答是以现行政策口径进行的解答。